第77节(4/4)
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l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其中,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例如,甲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承担了一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负债。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甲企业可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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