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节(3/4)

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x年1月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x1011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

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220x年月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500x10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50

贷:摊回未决赔偿准备金50

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调整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定支付赔偿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冲减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

一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与有关原保险合同收入或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人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准备金、分保费用、赔付成本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等。

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及摊回金额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实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再保险分出人向投保人销售保单,为承担源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责任所取得的收入;分出保费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购买保险所付出的代价,不同于共同保险业务各保险人之间对保费收人的分配。分出业务各项摊回金额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而非对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直接赔偿或给付。因此,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经济内容与实质,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借方进行抵减,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成本、摊回分保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提取准备金、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等的贷方进行抵减,都应单独确认入账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均应单独确认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报。

二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及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1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摊回的分保费用”指摊回的分保手续费。

摊回准备金和摊回赔付成本的区别在于:摊回准备金是预计由再保险接受人补偿的金额;摊回赔付成本是由再保险接受人实际补偿的金额。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的同时应冲减相应的摊回准备金。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计算方法因再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计量金额一般由保险人业务部门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例2-220x年1月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60万元,自20x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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