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节(2/4)

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是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此外,在实务中,企业向其顾客提供广告服务以换取该顾客向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这样的易货交易只有在所交换的广告服务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通常无法用所收到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因此应采用所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只有参照其通过收现等方式向顾客提供广告服务这样的易货交易而且该非易货交易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能认定为其在易货交易中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这里所指非易货交易应满足的规定条件包括:1该非易货交易中的广告与易货交易中的广告相同或相似;2该非易货交易应经常发生;该非易货交易和提供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易货交易相比,应代表绝大多数交易和金额的情况;4该非易货交易收取的是现金和或其他形式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对价如上市证券、非货币想资产和其他服务;5该非易货交易涉及的顾客和易货交易涉及的顾客不相同。

四、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某些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的基础设施,豁免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务协议目的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经营的现有基础设施,也应比照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与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果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五在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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