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节(3/4)

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四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参照有关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5一22甲商业银行于20x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年10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 1000000

贷:吸收存款 1000000

220x年12月1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12500

贷:利息收入 12500

利息收入金额为=100x54=125万元

二、使用费收入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性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妁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5一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500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000000x10=100000元

2第二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500000x10=150000元

第五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收入准则是在对我国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改变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原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年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年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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